預收款先開票,增值稅和收入確認怎么做?
合同約定30%預收款,客戶要求先開票,稅務和賬務如何處理?
問: 我們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客戶預付30%的款項作為履約金,待合同正式開始履行后,這筆款項轉為貨款。現在客戶要求我們先就這筆預收款開具發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和收入應該如何確認?
一、增值稅如何處理?
答: 需要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
也就是說,發票一旦開具,增值稅納稅義務即發生。無論款項是否已經收到、貨物是否已經發出,只要發票先開,就應當在開票當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在您公司的情況下,雖然這筆款項屬于預收款,但因應客戶要求先行開具了發票,開票當月即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需要正常申報繳稅。
二、收入如何確認?
答: 開票當月不確認銷售收入,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實際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再確認收入。
1. 為什么開票當月不確認收入?
發票開具并不等同于收入實現。企業確認收入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和收入實現原則,即只有當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收入與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確認收入。
在您公司的情況中,預收款屬于合同履約金,商品尚未發出、服務尚未提供,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在開票當月確認銷售收入。
2. 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
2)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3)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5)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對于您公司這類預收款銷售模式,收入的確認時點應為商品實際發出、服務實際開始履行、滿足上述條件的當期,而非預收款或開票的時點。
三、如果沒有預收款,收入何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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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樣遵循上述原則。
無論是否存在預收款,收入的確認都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依據合同約定、商品或服務的實際履行情況,結合收入確認的上述五個條件進行判斷。
常見的收入確認時點包括:
1)銷售商品:貨物發出并交付給客戶時;
2)提供服務:服務完成并取得客戶確認時;
3)分期收款:按合同約定收款節點,結合履約進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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